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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 如何辨别近似商标?


cppun123
07-12-11, 12:20
如何辨别近似商标?

判断商标 (http://www.cppun.com/)相似的原则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各项:
(1) 一般购买人施以普通注意能够分辨的原则。
购买人在市场上购买自己所需要的某种牌号的商品时,总是以他对某种商标 (http://www.cppun.com/)的记忆或这种商标 (http://www.cppun.com/)在他头脑中留下的印象为依据的,而这种记忆和印象是不精确的,或者说是模糊的,购买人通常记住的仅仅是商标 (http://www.cppun.com/)的某些特征。如果两个商标 (http://www.cppun.com/)具有相同特征而使普通购买人在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况下不能分辨,即为相似商标 (http://www.cppun.com/)。例如家庭日用品的各种商标 (http://www.cppun.com/)是否相似,应以家庭主归在购买商品时,施以普通注意力能否分辨为标准。法国判例就以此为认定商标 (http://www.cppun.com/)相似的标准。所谓一般购买人应是最终消费者,不应包括中间商和具有特别嗜好的鉴赏家,因为后者具有专门经验,而且在购买时会对商标 (http://www.cppun.com/)给予特别的注意,一般不会因商标 (http://www.cppun.com/)相似而发生混淆。美国、加拿大,德国、比利时、意大利、瑞士等国也都采用此原则。
(2) 总体观察及比较主要部分的原则。
两商标 (http://www.cppun.com/)是否构成相似,应就商标 (http://www.cppun.com/)的总体加以观察,这一原则为多数国家所采用。
在法国这一原则适用了各类商品,包括文字商标 (http://www.cppun.com/)、图形商标 (http://www.cppun.com/)及其联合商标 (http://www.cppun.com/),例如MONORPIX与MENUPRIX、THERMOR与THERMAX均被认定是近似的。
德国对商标 (http://www.cppun.com/)相似的判断也采用总体观察原则,但在判例上将商标 (http://www.cppun.com/)效力分成强者与弱者,凡文字商标 (http://www.cppun.com/)较短,消费者易于记忆与辨认,对其相似与否进行总体观察时采用较宽的认定标准:反之如商标 (http://www.cppun.com/)是由两个以上文字构成,则除总体观察外,还要就各个文字分别观察。对于观念商标 (http://www.cppun.com/)(包括智慧性商标 (http://www.cppun.com/)),德国法院也对其中观念近似的加以禁止,如对均附有两个咖啡壶图案的“你和我”(Du und lch)与“他和她”(Er & Sie)两商标 (http://www.cppun.com/),就作了如是的处理。
比利时对于观念近似的商标 (http://www.cppun.com/)也不予允许,例如对“东京珍珠”(Perle du Tokyo)与“日本珍珠”(Perle du Japan),即视为观念近似。
日本在案例上也是从总体上加以观察,例如对标章全部用大写子母的商标 (http://www.cppun.com/)aCONTINENTAL”与标章文字相同但只有开头字母为大写其余均为小写的商标 (http://www.cppun.com/)“Continental”,视为近似。
(3) 隔离观察原则
辨别商标 (http://www.cppun.com/)是否相似,并非将两个商标 (http://www.cppun.com/)放在一起仔细加以对比,而是隔离观察。隔离观察使商标 (http://www.cppun.com/)的标记的某一部分表示的意义变强,而使其余部分成为强烈意义的一种附加。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购买人容易误认。特别是当商标 (http://www.cppun.com/)的一部分与其余部分没有密切联系时,经常运用进行隔离观察以判断商标 (http://www.cppun.com/)相似是否存在。
各国商标 (http://www.cppun.com/)管理机构对相同商标 (http://www.cppun.com/),相似商标 (http://www.cppun.com/)和与之相关的商品相同、商品相似审查比较严格,往往采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审查,并将有代表性的、疑难案例另行立档,汇编成册。这些案例形成不成文法律,对其他类似案件具有法律效力。
商标 (http://www.cppun.com/)相同和相似的审查判断,主要是依据对商标 (http://www.cppun.com/)的名称、读音、外观、意义等几个方面的审查。现在很多人知道Coke是可口可乐的简称及另一种商标 (http://www.cppun.com/)形式,但在笫一次世界大战前,Coke曾是美国可柯公司的专用商标 (http://www.cppun.com/)。该公司曾用这个商标 (http://www.cppun.com/)生产出售一种与可口可乐十分相似的软饮料,在饮料市场上,它曾是可口可乐公司的竞争对手。可口可乐公司向法院控告可柯公司违反商标 (http://www.cppun.com/)法,侵犯了可口可乐公司的利益。1920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Coke商标 (http://www.cppun.com/)与Coco--Cola相似,商品相似,应归可口可乐公司专用。可柯公司被迫接收这一判决,放弃了这个商标 (http://www.cppun.com/)及这种饮料的生产,从此 Coke商标 (http://www.cppun.com/)转归可口可乐公司所有,成为Coco—Cola的另一种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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