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兽药
03-03-05, 15:14
于康震(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北京)
一机构
(一)行政机构
即兽药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即农业部畜牧兽医局)主管全国的兽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管理工作。目前我国的兽药行政管理体系从中央到地方共分4级,即农业部、省、市、县4级管理体系。
(二)监察机构
即兽药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的监察机构共分为三级:即国家、省、地市三级。但有的地方还设置了县一级的兽药监察机构。据统计,目前我国共有391个监察机构,包括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30个省级兽药监察所(西藏没有兽药监察所)、110个地市级兽药监察所、250个县级兽药监察所。
(三)残留监控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的行政管理工作。目前,我国已建立2个国家级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分别设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农业大学),6个部级兽药残留检测中心,30个省级兽药监察所均已根据农业部的统一要求建立了兽药残留实验室,另外有些地方还成立了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
二法规及标准情况
(一)行政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5月21日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内容包括总则、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兽医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新兽药审批和进口兽药管理、兽药监督、兽药的商标和广告管理、罚则和附则等共9章21条。
(二)部门规章
1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3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4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5进口兽药管理办法
6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
7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
8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9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
10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局、农业部29号令)
11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6号令)
12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22号令)
(三)规范性文件
1兽药批准文号管理规定
2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3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
4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
5兽药监察所工作细则(试行)
6省级兽药监察所基本条件(试行)
7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
8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
9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管理的通知
10关于进一步加强渔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11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
12关于加强兽药名称管理的通知
13关于查处生产、使用违禁药物的紧急通知
14关于发布《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的通知
15关于切实加强药品兽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16渔药临床试验技术规范
17残留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
18兽药澄明度检查标准
19关于加强出口肉禽饲养用药管理的通知
(四)兽药标准
兽药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目前,兽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共有1942个, 其中国家标准1474个(生物制品106个,化学药品712个,中药标准656个);行业标准468个(生物制品126个,化学药品342个)。
三行政审批
(一)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的审批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规定: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共分为五类,其中一、二、三类新兽药由农业部审批,其它新兽药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经审查、复核、鉴定,证明安全有效,发给《新兽药证书》。
(二)新兽用生物制品的审批
《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规定:新兽用生物制品共分为三类,由农业部组织审批。新兽用生物制品经审查、复核、鉴定,证明安全有效,发给《新兽药证书》。
(三)进口兽药的审批
《进口兽药管理办法》规定:进口兽药共分为三类,由农业部组织审批。申请进口的兽药经审查、复核、鉴定,发给《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进口兽药在进口时,生物制品由农业部核发《进口兽药许可证》,其它兽药产品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进口兽药许可证》。
(四)对兽药生产企业的审批
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兽用生物制品除外),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农业部审批,再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五)对兽药经营企业的审批
开办兽药经营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给《兽药经营企业许可证》。
(六)对兽医医疗单位配制制剂的审批
兽医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给《兽药制剂许可证》。
(七)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审批
农业部核发下列兽药产品的批准文号:1、保护期内一、二、三类新兽药及新生物制品;2、三资企业生产的已在我国注册的产品(国内同类产品已过新兽药保护期的除外):3、科研、教学单位的生物制品生产车间及合资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4、农业部控制生产的品种,其中生物制品包括口蹄疫、狂犬病、猪水疱病、马传染性贫血等疫苗。其它产品的批准文号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一机构
(一)行政机构
即兽药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即农业部畜牧兽医局)主管全国的兽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管理工作。目前我国的兽药行政管理体系从中央到地方共分4级,即农业部、省、市、县4级管理体系。
(二)监察机构
即兽药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的监察机构共分为三级:即国家、省、地市三级。但有的地方还设置了县一级的兽药监察机构。据统计,目前我国共有391个监察机构,包括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30个省级兽药监察所(西藏没有兽药监察所)、110个地市级兽药监察所、250个县级兽药监察所。
(三)残留监控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的行政管理工作。目前,我国已建立2个国家级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分别设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农业大学),6个部级兽药残留检测中心,30个省级兽药监察所均已根据农业部的统一要求建立了兽药残留实验室,另外有些地方还成立了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
二法规及标准情况
(一)行政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5月21日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内容包括总则、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兽医医疗单位的药剂管理、新兽药审批和进口兽药管理、兽药监督、兽药的商标和广告管理、罚则和附则等共9章21条。
(二)部门规章
1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3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4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5进口兽药管理办法
6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
7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
8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9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
10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局、农业部29号令)
11兽药广告审查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6号令)
12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22号令)
(三)规范性文件
1兽药批准文号管理规定
2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
3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
4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
5兽药监察所工作细则(试行)
6省级兽药监察所基本条件(试行)
7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
8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
9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管理的通知
10关于进一步加强渔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11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
12关于加强兽药名称管理的通知
13关于查处生产、使用违禁药物的紧急通知
14关于发布《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的通知
15关于切实加强药品兽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16渔药临床试验技术规范
17残留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
18兽药澄明度检查标准
19关于加强出口肉禽饲养用药管理的通知
(四)兽药标准
兽药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目前,兽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共有1942个, 其中国家标准1474个(生物制品106个,化学药品712个,中药标准656个);行业标准468个(生物制品126个,化学药品342个)。
三行政审批
(一)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的审批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规定: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共分为五类,其中一、二、三类新兽药由农业部审批,其它新兽药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经审查、复核、鉴定,证明安全有效,发给《新兽药证书》。
(二)新兽用生物制品的审批
《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规定:新兽用生物制品共分为三类,由农业部组织审批。新兽用生物制品经审查、复核、鉴定,证明安全有效,发给《新兽药证书》。
(三)进口兽药的审批
《进口兽药管理办法》规定:进口兽药共分为三类,由农业部组织审批。申请进口的兽药经审查、复核、鉴定,发给《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进口兽药在进口时,生物制品由农业部核发《进口兽药许可证》,其它兽药产品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进口兽药许可证》。
(四)对兽药生产企业的审批
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兽用生物制品除外),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农业部审批,再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五)对兽药经营企业的审批
开办兽药经营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给《兽药经营企业许可证》。
(六)对兽医医疗单位配制制剂的审批
兽医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给《兽药制剂许可证》。
(七)对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审批
农业部核发下列兽药产品的批准文号:1、保护期内一、二、三类新兽药及新生物制品;2、三资企业生产的已在我国注册的产品(国内同类产品已过新兽药保护期的除外):3、科研、教学单位的生物制品生产车间及合资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4、农业部控制生产的品种,其中生物制品包括口蹄疫、狂犬病、猪水疱病、马传染性贫血等疫苗。其它产品的批准文号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